前提条件: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接入的城市排水(污水)设施(包括:排水(污水)管、渠、接收井、检查井等)*终能够进入污水处理厂。
另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如结合各镇的排水专项规划(雨污分流)等)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主要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如沉砂池、化粪池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5)已依法在排放口安装对水量、PH、CODcr(或TOC)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6)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般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3)4)7);
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3)4)5)7);
施工作业临时排水的排水户须同时满足条件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