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绩效分级-绩效分级的申报与核定-绩效分级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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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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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 行)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 级,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 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 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 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 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 家、地方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 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重点区域内连续两年 PM2.5 年均浓度达标且未出现重污染天气的 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全国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 标,主要包括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 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 等。各省(市)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 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管控。(本细则所指重点行业是指本指南中已明确绩效分级指标的行业)。

  第五条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 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二)目标导向。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为各地制定重污染天气 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提供依据。

  (三)从严评级。企业绩效评级时,有一项指标未达到相应 级别指标规定的,按“短板原则”降级评定;企业涉及跨行业、跨 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但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为准。重点行 业绩效分级核定结果实施动态更新。

  (四)依法依规。重点行业绩效评级工作应公正、公平、公 开,参与绩效评级企业应为合法合规企业。

  (五)鼓励先进。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参与绩效分级,引导行 业高质量发展。对已评为 A 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第二章 责任与职能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单位、行业协会、相关地方等 人员成立国家绩效评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省、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借助技 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力量,推进绩效评级工作,实施“征集、退出、 考核、奖惩”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指导各地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依托专家委员会,对各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重点对 A 级企业进行现场 抽查复核。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明确企业、区/县、 市、省、国家各级权限,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

  第八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 关部门负责对本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流程、工作重点、时限 要求及责任分工等内容进行规范,并会同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 家,对辖区内申报 A 级、B(含 B-)级及引领性的企业严格把关, 同时开展绩效评级工作,按时将 A 级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上报至 生态环境部。

  第九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 关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的实施方案,组 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 A 级、B(含 B-)级企业进行初审, 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初审通过的 A 级、B(含 B-)级 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 作的相关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 绩效评级结果,建立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 指导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工商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 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全覆盖。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十一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 级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相应证明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对于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为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暂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中未载明相关信息的,需提交以下申请 材料:一是企业名称、所属行政区(省市区县)及经纬度、所属 行业及代码、所属工业园区、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等基本 信息;二是主要生产设施和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产能(分 生产线)和上年产量、主要储运装卸方式及运输量(铁路、水路、 公路、廊道、场内装卸机械等运输量及汽油、柴油、燃气、新能 源车辆数量)、主要燃料、原料及辅料种类和上年使用数量等生 产运输信息;三是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有组织、无组织防治工艺、设施及处理效率,污染治理设施改造 完成时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等大气污染防治信息。

  (2)企业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包括:有组织、无组织、监测监控系统、运输方式、台账等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3)企业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

  (二)证明材料 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近期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近期用电量信息、CEMS、DCS/PLC 历史记录及运行记录、运输台账 等。

  第十三条 申报核定程序:

  (1)企业应按时完成自评估及对标,有变更需求的,提出 变更申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下一年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2)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 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开展绩效分级的申报工作,按要求完成 C 级 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初步审核申报 A 级和 B(含 B-) 级的企业材料并上报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 工作的相关部门。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 门应合理组织所辖市有序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原则上每 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上报一次绩效评级结果。

  (4)生态环境部针对各地上报绩效评级结果,原则上每月 组织一次现场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批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科学合理的进行等级自评,在绩效评级过 程中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积极配合 专家及环保人员现场核查。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 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 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 年 9 月底和 12 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地重点行业企业 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 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企业绩效评级结果进行抽查 复核,发现评级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做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 工作的相关部门可依托环保督察、专项核查等,对已评级企业进 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活动水平等不符合相应绩效指标 要求的,纳入可疑企业名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 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及时对可疑企业进行二次审 核,对未落实绩效指标要求的,做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 部门应将企业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 体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 际情况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 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应 当及时核实举报信息,同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问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企业在提交评级材料时,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 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 专家或环保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低等级。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在后期抽查复核、环保督查、专项核查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于申报日前一年 内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 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 A 级、B(含 B-) 级和引领性企业。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应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相应 的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相关部门 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 审费用。工作人员在企业绩效评级及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取企业评审费用的;

  (二)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三)恶意阻碍企业绩效申报的,或故意提高、降低企业评 定相应级别的;

  (四)在抽查复核、环保督察、专项核查中,经查实存在多 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或专家团队应 当本着科学负责、服务大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积极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评估、培训、咨询、核查等工作。在参与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相关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不 得参加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核定、评估、培训、咨询、核查等工作。

  (一)接受企业赠礼或贿赂等行为的;

  (二)超标或违规收取相关单位费用的;

  (三)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论证咨询意见的;

  (四)因绩效分级工作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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