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要做环评吗,环评手续办理流程,办理环评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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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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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实现了历史性跃升,民众消费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垃圾处理成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数据显示,我国生活垃圾清运量[1]从2013年的17,239万吨增加至2022年的24,445万吨,是全球生活垃圾生产量增速快的国家。随着生活垃圾量的迅速增加,垃圾处理问题已成为城市治理的困境。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确立了以垃圾焚烧为主导的处理路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而出现井喷式增长

基于上述,结合相关政策,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合规性进行初步探讨,以期为环保企业提供参考。

(一)定义生活垃圾区别于工业废料,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可回收垃圾(废纸)、厨余垃圾(食品剩余)、有害垃圾(电池)和其他垃圾。其他垃圾主要指难以回收再利用或者回收价值较低的垃圾类型,比如污损的废纸类(碎纸屑、污染的废纸)、废塑料(废弃塑料袋)、废玻璃、废织物、废木材等。垃圾焚烧发电,即生物质能发电,指通过高温热处理,将有机废物(主要为热值较高的其他垃圾)氧化燃烧,使用燃烧余热发电,并对燃烧废气、灰渣进行无害化处理。该方式兼具环境与经济效益,是目前主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二)发展的必要性及难点现阶段常见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为焚烧、填埋与堆肥,三种方式各有优劣,具体比较分析如下:表一由于生活垃圾清运量剧增,填埋、堆肥方式所导致的土地资源占用大、污染风险高等问题愈发突出,因而垃圾焚烧逐渐成为生活垃圾主流的处理方式。相较于垃圾填埋、堆肥,焚烧的优势为:1)减量化。通过焚烧方式处理垃圾,耗时短、效率高(垃圾体积、重量减少50%以上),且垃圾焚烧后再填埋,可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占用;2)无害化。高温焚烧可有效分解多氯代三环氧杂芳烃类有毒化学物(亦称“二噁英”),避免了二次污染。3)资源化。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可用于发电供热,节约煤炭资源(垃圾的平均低位热值为3000千卡/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大约燃烧2.3吨垃圾可节约1吨煤),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然而垃圾焚烧亦非一劳永逸的处理方案,其现阶段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包括焚烧温度的控制,废气炉渣的高效治理,建设与运营成本高昂,补贴退坡,环境保护要求趋严,生活垃圾生产量不及项目投建预期,垃圾分类工作不到位(热值低,且易产生有害气体)等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保合规要点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可再生能源中的生物质发电,与一般新能源项目在用地、建设、电力方面的合规要求并无差异。但由于垃圾发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二次污染”问题,例如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垃圾堆放产生的渗沥液、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烟气处理收集的飞灰等,因此本部分主要侧重探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要点。1、选址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等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应满足如下要求:(1)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3)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要求,设定防护距离,明确四至边界,合理安排周边项目建设时序,不得因周边项目建设影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落地。2、资质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建设与运营生活垃圾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其适用于火力发电、热电联产相关规定)项目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我国对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污泥发电)项目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与锅炉、工业炉窑通用工序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排污许可证。(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实务中,不同地区对上述许可证的办理要求不尽相同,建议在拟申请上述相关许可证前,先行了解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如有必要,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及时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并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3、监控设备与信息公示为提高对企业的环保要求及加强公众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理解,陆续出台了加强排污监测的相关规定,亦将环保要求与电价补贴进行关联管理。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和联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必须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炉膛内焚烧温度等6项指标和烟气参数;生活垃圾焚烧厂安装的自动监控设备应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平台联网;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设立电子现实板向社会公布6项指标(以下简称“装、树、联”)。2019年11月,生态环境部再度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装、树、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0年7月,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明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依法完成“装、树、联”后,方可纳入补贴清单范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方可拨付补贴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贴资金予以核减。4、炉渣处置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时亦需关注对炉渣的处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因此,在委托第三方进行垃圾处理时,应注意核查受托方的资格条件,选择合格的受托方开展炉渣处置工作,并在委托合同内明确受托方的污染防治要求。

  [1]《生活垃圾产生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2016):生活垃圾清运量是指通过车辆收运到各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分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单位:t/d)、生活垃圾年清运量(单位:万t/a)[2]随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规模超前,现阶段我国面临拟焚烧垃圾缺乏的困境。[3]具体处理过程为:1)堆放生活垃圾于焚烧厂垃圾储坑内5-7天,经自然发酵析出垃圾中的部分水量,提高垃圾热值;2)发酵期间产生的沼气、臭气回收至焚烧炉助燃,而产生的渗滤液则清洁处理作为全厂生产用水;3)将发酵后的垃圾投入高达850~1100℃的焚烧炉内,通过高温减少多氯代三环氧杂芳烃类有毒化学物的生成;4)垃圾焚烧产生的烟气经净化系统处理(去除粉尘、氮氧化物、氯化氢与硫氧化物等污染物)后排放;5)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用于汽轮发电机进行发电,炉渣用于路基材料或制作砖块,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飞灰,经固化稳定后运至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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