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以下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1.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涉及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建设项目;
- 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超过5万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项目;
- 矿山、电厂、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的工程。
2.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土石方量或占地面积较小的项目(符合地方简化标准)。
3. 豁免情形:
- 小微工程(如农村道路、小型农田水利等);
- 不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且无扰动地表的项目(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
1. 委托编制单位
- 建设单位需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技术单位(乙级或甲级),等级需与项目规模匹配。
2. 资料收集与现场勘察
- 基础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规划、地形图、地质报告等;
- 现场调查:地形地貌、植被覆盖、土壤类型、水土流失现状等;
- 分析内容:预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水土流失量、重点防治区域。
3. 制定防治措施
- 工程措施:拦渣坝、排水沟、边坡防护等;
- 植物措施:植被恢复、绿化带建设;
- 临时措施:覆盖防尘网、沉沙池、临时排水系统。
4. 形成方案报告
- 报告需包括:项目概况、水土流失预测、防治目标、措施布局、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
三、审批流程
1. 审批权限划分
- 水利部审批:国&家级项目(如跨省工程、核电站等);
-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重点项目或大型工程;
-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性项目。
2. 审批步骤
(1)提交申请
向审批部门提交材料:
- 申请表(含建设单位盖章);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附电子版);
- 项目立项文件(如可研批复);
- 建设单位承诺书(真实性承诺)。
(2) 形式审查
审查材料完整性,5个工作日内反馈补正意见。
(3)技术评审
- 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 重点审查:防治措施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目标可达性;
- 评审会议后形成专家意见,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
(4)修改与批复
- 建设单位根据意见修改方案,提交修订稿;
- 审批部门复核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5). 审批时限
- 报告书:法定3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评审和修改时间);
- 报告表:法定20个工作日;
- 实际耗时通常2-3个月(视评审复杂度而定)。 四、后续管理
1. 方案实施
- 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落实防治措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 水土保持监测
- 建设单位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施工期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3. 设施验收
- 项目竣工后,需组织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产使用。 五、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1. 未批先建的法律风险:
- 未取得批复擅自开工的,处10-50万元罚款,并限期补办手续。
2. 合规性:
- 编制单位需在“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备案,过期或将导致方案无效。
3. 区域差异:
- 各省(如广东、陕西)可能细化地方标准,需提前咨询当地水行政部门。
通过规范的编制和审批流程,可有效降低项目水土流失风险,避免因程序不合规导致的处罚或停工。建议建设单位尽早启动方案编制,并与审批部门保持密切沟通。
